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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32号

始兴县佳润纸制品厂与贵州方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始兴县佳润纸制品厂,贵州方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32号

原告:始兴县佳润纸制品厂,地址:始兴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张熙荣,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锦雄,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始兴县城南镇。

被告:贵州方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坤煌,职务: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始兴县佳润纸制品厂诉被告贵州方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始兴县佳润纸制品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清偿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始兴县佳润纸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3元,由原告始兴县佳润纸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李炳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罗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