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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40号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40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童之磊。委托代理人葛晓博,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巍,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强。委托代理人汤静,女。被告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廷皓。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许根华

代理

审判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