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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行非审字第00022号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王某某、牛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某,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枞行非审字第00022号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城关城北出口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2589-6。

法定代表人:王照祥,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牛某某,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系王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王某某、牛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枞征决(2014)1582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15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社会抚养费69060元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王某某、牛某某违法超生事实清楚,但征收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没有依法送达。

本院认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枞征决(2014)1582号行政征收决定未依法送达,违反程序性规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1582号行政征收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钱立桃

审判员  王田友

审判员  吴莉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汪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