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马志安,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6日,住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驿新堡子农贸市场东口。被告牛得荣,男,汉族,48岁,住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驿新堡子农贸市场东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安与被告牛得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安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安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安撤回对牛得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马志安承担。
审判员 马德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安永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