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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52号

马志安与牛得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马志安,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6日,住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驿新堡子农贸市场东口。被告牛得荣,男,汉族,48岁,住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驿新堡子农贸市场东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安与被告牛得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安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安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安撤回对牛得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马志安承担。

审判员  马德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安永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