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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9号

原告冶生福与被告才德尔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冶生福,才德尔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9号原告冶生福,男,1970年5月24日生,回族。被告才德尔措,女,1978年3月16日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冶生福与被告才德尔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冶生福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生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冶生福承担。

审判员 才仁卓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熊 静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