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顾某某
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顾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53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02-0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由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一初字第535号及(2015)隆法执字第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革
审判员 吴应钦
审判员 岑闻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曹 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