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法执字第52号

申请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顾某某

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顾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53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02-0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由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一初字第535号及(2015)隆法执字第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革

审判员  吴应钦

审判员  岑闻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曹 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