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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794号

宫媛与刘元锋、车云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媛,刘元锋,车云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宫媛,学生。被执行人刘元锋,农民,即墨市店集镇官庄西村。被执行人车云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媛与被执行人刘元锋、车云香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即少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