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和。原审被告顾俊。
上诉人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