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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字第308号

陈岩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岩,李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陈岩。被执行人李国强。申请执行人陈岩与被执行人李国强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3000元,已执行债权500元,剩余债权725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5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沈京凯

代理

审判员  阎春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