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16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诉讼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金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