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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538号

刘方与吕远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方,吕远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538号原告刘方,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杜宁,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远慈,女,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与被告吕远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方负担。

审 判 长  江真渝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人民陪审员  孔祥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