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538号原告刘方,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杜宁,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远慈,女,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与被告吕远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方负担。
审 判 长 江真渝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人民陪审员 孔祥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