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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4号

廖家添与刘波、钟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家添;刘波;钟一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廖家添,男,1982年11月22出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刘波,男,成年人,汉族,住龙南县稀土公司,系龙南县稀土公司员工。被告钟一波,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家添与被告刘波、钟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家添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家添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家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廖家添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