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廖家添,男,1982年11月22出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刘波,男,成年人,汉族,住龙南县稀土公司,系龙南县稀土公司员工。被告钟一波,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家添与被告刘波、钟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家添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家添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家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廖家添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