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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871号

申请人陈建雨诉被执行人郝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雨,郝金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871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雨,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郝金桥,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雨与被执行人郝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