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初字第01020号 原告张燕忠,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张楚旺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月兰,男,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 被告罗洪泉,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平泉村农民。 被告郭二娟,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西木庄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忠诉被告罗洪泉、郭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身原因,原告张燕忠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慎重考虑,决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燕忠撤回对被告罗洪泉、郭二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燕忠负担。
审 判 长 吴岩青
审 判 员 焦 阳
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