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复字第00040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今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625房。法定代表人杨晓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颖,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智,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湖南星娱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A座6楼A618号。法定代表人胡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耀斌,湖南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彬,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旺,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阳耀斌,湖南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彬,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申请复议人长沙市今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京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4)雨执裁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虽明确约定湖南星娱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娱公司)违反其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偿还债务承诺则由法院拍卖胡旺自愿提供担保的房屋,但作为担保人的胡旺未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书,故胡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提供的担保是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不是对执行法院(2013)雨执字第712号案执行的担保。因此,执行法院以(2013)雨执字第712-2号执行裁定查封胡旺提供担保的房屋并以(2013)雨执字第1279-1号执行裁定执行胡旺提供担保的房屋,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雨执字第712-2号执行裁定以及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雨执字1279-1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人今京公司称,《执行和解协议》系执行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谈话笔录中法院已经向胡旺释明,因星娱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问胡旺有无其他履行方案,且是否同意用自己的车子和房产进行担保,胡旺表示同意。该笔录应认定为胡旺向法院提供的书面担保材料,笔录中法院明确表示需要查封胡旺的担保房产,胡旺没有提出异议。在签署协议第二天,执行法院作出(2013)雨执字第712-2执行裁定,并于2013年8月6日在长沙市住建委查封了胡旺的担保财产。其次,执行法院执行异议审查超期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14)雨执裁字00012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胡旺辩称,胡旺与申请复议人今京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是无效协议,(2014)雨执裁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胡旺的个人住房并非(2013)雨执字第712号案执行担保并无不当,胡旺从未就星娱公司与今京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财产担保或办理相关抵押手续,亦从未向法院提供书面担保。胡旺的房产系其及家庭成员的唯一住房,且该房系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得,强制执行拍卖胡旺的房产系违反法律规定。(2014)雨执裁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答辩人的受损权益,应予以维持。经查明,今京公司与星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雨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一、湖南星娱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长沙市今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证金90万元和广告费144666.67元,合计1044666.67元;
二、驳回长沙市今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8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918元,由长沙市今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湖南星娱传媒有限公司各承担6459元。(2013)雨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星娱公司未能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今京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2013年7月23日,执行法院就执行事宜通知今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智及星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旺前来法院。在法院,今京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星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胡旺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前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共同向湖南卫视国际频道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其中被执行人缴纳了60万元,申请执行人缴纳了40万元),被执行人凭此书面证明,于2013年7月31日前拿到价值100万元的湖南卫视国际频道的广告时间(其中被执行人分得60万元,申请执行人分得40万元);
二、被执行人承诺于2014年6月31日前将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共计1070566元全部还清;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申请执行人在消化完分得的40万元广告时间后,如还有广告需要在湖南卫视国际频道发布,相关广告费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可以冲抵被执行人的欠款;
四、担保人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房产(××市×××四×××小区×栋×××号)作为担保,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将该房产交由法院拍卖。执行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雨执字第712-2号执行裁定:查封担保人胡旺名下位于××市××区四×××小区×栋×××号房屋。2013年7月29日,执行法院作出(2013)雨执字第712-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013年8月6日,执行法院在长沙市住建委办理了查封胡旺名下位于××市××区四×××小区×栋×××号房屋的手续。因星娱公司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今京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雨执字第1279号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0日,执行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恒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胡旺名下位于××市××区四×××小区×栋×××号的房屋。2013年12月12日,湖南恒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湘恒永房评字(2013)第120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4年3月26日,执行法院作出(2013)雨执字第1279-1号执行裁定:执行担保人胡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市××区四×××小区×栋×××号房屋。2014年9月3日,胡旺、湖南星娱传媒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雨执裁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今京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提供财产执行担保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担保书,并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本案中,《执行和解协议》虽明确约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星娱公司违反其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偿还债务承诺则作为担保人的胡旺自愿将提供担保的房屋交由法院拍卖,担保人的胡旺并在执行法院的谈话笔录中作出相同的承诺,但作为担保人的胡旺未向执行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因此胡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提供的担保是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担保,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胡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时,申请复议人今京公司可另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申请复议人今京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长沙市今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力夫
审判员 彭京华
审判员 黄忠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碧波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现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