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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96号

韩文忠与胡小蒙、沈思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文忠,胡小蒙,沈思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96号

原告:韩文忠,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胡小蒙,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沈思远,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韩文忠诉被告胡小蒙、沈思远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代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