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96号
原告:韩文忠,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胡小蒙,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沈思远,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韩文忠诉被告胡小蒙、沈思远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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