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根九,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拥有房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等各项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李运华
审判员 陈浩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