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30号申请人杨亚慧,居民。被申请人罗超,居民。
申请人杨亚慧等因与被申请人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3月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超所有的牌照为苏HXN8**号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亚慧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超所有的牌照为苏HXN8**号轿车一辆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变卖、毁损该保全车辆,保全期间该车辆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