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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357号

徐安名与张广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安名,张广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徐安名,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广永,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安名与被告张广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安名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安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安名负担。

审 判 长  王厚民

审 判 员  王 庆

人民陪审员  李 允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