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徐安名,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广永,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安名与被告张广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安名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安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安名负担。
审 判 长 王厚民
审 判 员 王 庆
人民陪审员 李 允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