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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61号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洪营、王延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洪营;王延荣;田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商初字第61号

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组织机构代码:16963027-8。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田洪营,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王延荣,女,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田辉,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洪营、王延荣、田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