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邹旺。委托代理人邹韦炜。被告李保春。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旺诉被告李保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邹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晓凤
审 判 员 赵 芳
代理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轶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