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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877号

原告邹旺与被告李保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邹旺,李保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邹旺。委托代理人邹韦炜。被告李保春。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旺诉被告李保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邹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晓凤

审 判 员  赵 芳

代理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轶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