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眉执字第40号

付长兵与刘秀桃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长兵,刘秀桃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付长兵,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刘秀桃,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付长兵申请执行刘秀桃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抚养费18853.5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计500元、执行费1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吴 玥

审判员  易兴汶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