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于昌一。被执行人即墨市发联升转椅厂,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后东葛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昌一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发联升转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劳仲案字(2010)第33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培霞
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齐永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