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庆祝,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苏景,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刚,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耿庆祝、王苏景因与被上诉人张瑞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葛敬荣
审判员 陶继航
审判员 史克银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