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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291号

耿庆祝、王苏景与张瑞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耿庆祝,王苏景,张瑞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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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庆祝,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苏景,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刚,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耿庆祝、王苏景因与被上诉人张瑞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葛敬荣

审判员  陶继航

审判员  史克银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