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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58号

王玉芬与山东鑫星种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芬,山东鑫星种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58号

申请人:王玉芬,杜集镇李家

被执行人:山东鑫星种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王玉芬诉被执行山东鑫星种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578号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宁民初字第578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王风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