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0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悦,女,200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翁伟强(系原告父亲),男,住同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王仙芝(系原告母亲),女,住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徐荡荡,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翁悦与被告徐荡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闵少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10月7日之前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翁悦医疗费6,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3,600元、家属护理误工费7,28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物损费2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翁悦医疗费38,178.08元,以上合计148,820.08元;
二、被告徐荡荡赔偿原告翁悦医疗费4,200元、司法鉴定费2,400元,以上合计6,6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748.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悦负担448.74元,被告徐荡荡负担1,300元;
四、本调解协议第二、三款之被告徐荡荡赔付款合计7,900元,此款被告徐荡荡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赔付3,900元,余款4,000元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因义务人徐荡荡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翁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荡荡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徐荡荡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徐荡荡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荡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徐荡荡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少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三、四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徐 强
代理
审判员 彭 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