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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林同翠诉被告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林同翠,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林同翠,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姜旺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同翠诉被告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同翠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同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林同翠负担。

审判员  杨明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欣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