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陈洪杰,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日。委托代理人尹努,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辉,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25日。被告余万春,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广安市广安区莲花中路19号。负责人陈小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杰诉被告余辉、余万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洪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兴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蒋天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