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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117号

蒙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蒙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蒙某某,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道洪,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