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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39号

张学锋与齐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学锋,齐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张学锋。被告齐子龙(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锋与被告齐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锋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张学锋负担。

审判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邵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