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被告胡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胡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丽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葛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