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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39号

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硬生,李国澜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斓,胡硬生,李盛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39号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3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2209712-6。法定代表人周年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德,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斓,女,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硬生,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盛俊,男,汉族,1954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硬生、李国澜、李盛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真渝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