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催字第176号申请人潍坊鲁旺光电有限公司。申报人莱芜市钢城区登敏花卉商店,驻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张庄社区。负责人吕登敏,经理。申请人潍坊鲁旺光电有限公司因号码为1040005222557221,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16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潍坊潍州路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宏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 判 员 宋春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韩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