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一初字97号原告韩金莉,女,汉族,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刘明宇,男,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齐林,男,汉族,现住辽中县。
原告韩金莉诉被告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于洋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金莉的委托代理人刘明宇、被告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02月07日20时许,原告骑三轮车行驶至辽中县辽中镇中心街马三家子村路口时,被告驾驶辽XXX**号中华轿车,将原告撞伤,本起交通事故经辽中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齐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第一次住院治疗费用以及相关损失已由本院裁判完毕。原告根据出院医嘱,进行药物治疗及二次住院诊治,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1医疗费为8241.13元;2护理费200元;3误工费42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5交通费450元;总计13091.13元。残疾赔偿金待等依据结论予以请求。保留伤残及继续治疗费用的诉讼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齐林辩称,对发生事故事实没有异议,误工费要求过高,据我了解原告在环卫上班,月工资1000左右,交通费要求过高,另外原告韩金莉这次住院为2014年6月6日病因是脑梗塞,不一定是我2014年2月7日肇事造成的,我不同意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02月07日20时许,原告骑三轮车行驶至辽中县辽中镇中心街马三家子村路口时,被告齐林驾驶辽XXX**号中华轿车,将原告撞伤,本起交通事故经辽中县交警大队做出辽公交认字(2014)第101873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齐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韩金莉无事故责任。经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被告齐林赔偿原告韩金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9331元。辽XXX**号中华轿车在肇事时未投保任何保险。被告齐林为辽XXX**号中华轿车车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例,交通费收据等。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的护理费和误工费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仍按(2014)辽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赔偿标准支持。被告齐林这次住院与其肇事无关的辩解,因原告先前的病志中诊断有脑梗塞,且既往病史中未记载有脑梗塞,被告齐林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齐林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可列入赔偿的项目及金额为医疗费8241.13元(含住院票据1张3558.64元,门诊票据6张共计4682.49元),伙食补助费200元(4天×50元),护理费186.67元[4天×(1400元÷30天)],误工费186.67元[4天×(1400元÷30天)],交通费以100元为宜。以上款项由被告齐林支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林赔偿原告韩金莉医疗费8241.13元,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186.67元,误工费186.67元,交通费100元;
二、原告之其他请求依法驳回。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齐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卢思莹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等权益。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六)赔偿损失。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伤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