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孙桂淑。被执行人刘善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淑与被执行人刘善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桂淑与被执行人刘善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