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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会民初字第124号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永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永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会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杨锐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庆梅,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大同区。委托代理人古艳鸣,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王永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彦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邹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