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16号申请执行人叶树林,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靖泰里。被执行人王润章,男,193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东风里。
原告叶树林与被告王润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630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王润章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偿还原告叶树林托运费13000元,剩余17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21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孙志伟
审判员 曹守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