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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484号

赵文博与张庆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博,张庆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84号原告赵文博。被告张庆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博与被告张庆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赵文博负担。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