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84号原告赵文博。被告张庆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博与被告张庆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赵文博负担。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赵文博与张庆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84号原告赵文博。被告张庆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博与被告张庆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赵文博负担。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