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张志东。
上诉人张志东不服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立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称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已经向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调取了本案的相关材料,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湘江大道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该分局在接到报案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对该案作为行政案件而受理调查。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俊平
审判员 禄永鹏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曹宝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