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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884号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周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组织机构代码:78747506-8。负责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兰英,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布丽君,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群,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周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史晓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