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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64-3号

贾玉香与郑岩辉、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玉香,郑岩辉,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64-3号申请执行人贾玉香,女,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郑岩辉,女,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东,男,197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贾玉香与被执行人郑岩辉、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东在你单位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廉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