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64-3号申请执行人贾玉香,女,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郑岩辉,女,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东,男,197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贾玉香与被执行人郑岩辉、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东在你单位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廉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