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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00078号

邓翠华、程明州与何庆祥、来安县半塔镇宝塔村西郢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00078号

原告:邓翠华,女,193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程明州,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范玉夫,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庆祥,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来安县半塔镇宝塔村西郢组。

负责人:史兆林,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翠华、程明州诉被告何庆祥、来安县半塔镇宝塔村西郢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翠华、程明州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翠华、程明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翠华、程明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翠华、程明州负担。

审 判 员  王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时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