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刘作龙。被执行人衣冠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作龙与被执行人衣冠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即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培霞
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齐永先 关注公众号“”
刘作龙与衣冠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刘作龙。被执行人衣冠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作龙与被执行人衣冠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即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培霞
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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