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3号
原告:李林,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何海林,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邱元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东路660号。
原告李林诉被告何海林、邱元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田秀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整,由原告李林负担。
审判员 谢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韩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