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辛某,男,1981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城关镇。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辛某诉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大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665.66元。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党树兴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冯占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