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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009号

辛某诉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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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辛某,男,1981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城关镇。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辛某诉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大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665.66元。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党树兴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冯占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