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528号原告罗芳,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村民。被告谢进,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谢多友,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芳与被告谢进、谢多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罗芳负担。
审判员 罗建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谢 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