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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528号

罗芳与谢进、谢多友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52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芳,谢进,谢多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528号原告罗芳,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村民。被告谢进,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谢多友,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芳与被告谢进、谢多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罗芳负担。

审判员  罗建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谢 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