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王秀华,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盖长新,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诉被告盖长新、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两项合计495元,由原告王秀华负担。
审判员 朱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