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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翟漫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