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翟漫漫 搜索“”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翟漫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