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鄄执字第149-11号申请执行人杨战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吉山镇粮所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齐心锋,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鄄城县水库管理处职工,现住青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09)鄄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心锋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齐心锋在鄄城县水库管理处有工资收入(发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23×××98)。并作出(2009)鄄执字第149-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齐心锋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收入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齐心锋在鄄城县建设银行工资(帐号:23×××98)100000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齐心锋在鄄城县建设银行工资收入232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
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齐心锋在鄄城县建设银行工资收入帐户(帐号:23×××98),冻结1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玉景
审判员 王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银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