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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075号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柏林、陶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柏林,陶金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盛柏林,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陶金华,女,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1075-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盛柏林的银行账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盛柏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